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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要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和杀灭四害的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九条 对没有技术能力开展除四害工作的特殊行业和单位,一定要与市卫生消杀站签订除四害有偿服务合同,以确保除四害效果。
  第十条 城区拆迁旧房以前及新建房屋交付使用以前,建设单位、开发商均应进行除四害,由市(区)爱卫办、城建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所需药物必须是国家批准生产、经销的合格产品,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效果
  第十二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刚、滥用。
  第十三条 市卫生消杀站承担市区内除四害的研究、试验和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工作,负责对市区公共场所及其设施提供无偿消杀,对特殊行业、单化、各宾馆、饭店等提供有偿消杀服务。
  第十四条 各县区凡成立地区群众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批。服务工作应确保除四害质量,凡未达到除害效果,服务组织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标准与要求

  第十五条 灭鼠、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要有完善防鼠设施。要采取有效方法消灭老鼠,并加强对老鼠的防范房间鼠粉迹阳性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六条 灭蝇。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苍蝇孳生。加强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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