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投诉。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全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市、县(区)四害监测和四害孳生场地调查,并作好资料收集归档:对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根据“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环境、公产空房的除四害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多个单位共用或居住的楼群、院落的除四害工作,南当地卫生部门和爱卫办协调安排落实。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各居民住户的公共楼道、场所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进行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区卫生部门、爱卫办、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各自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