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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规定

  第五条 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赠的款物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六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视为摊派,但事后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在30日内向企业做出书面说明和相应补偿、
  第七条 国家规定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按下限收费。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能从低收费的从低收费,能减免的应适当减免。严格执行收支分离制度。
  第八条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可拒绝交费。
  第九条 依据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要依据“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违规性质和程度、是否有意或无意,控制好处罚的“宽、严”尺度,克服简单、粗暴和以罚代管的现象。
  第十条 对企业作出罚款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十一条 禁止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如确需检查的,检查前,应当出示本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应两人以上。检查时从企业提取的被检物品应严格控制数量,并开列清单和收据。
  第十二条 对摊派、“三乱”和其他违法行政行为,企业有权抵制、检举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鼓励个人检举、揭发上述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对摊派和项目性质不明确的收费、罚款和检查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执行单位同级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摊派、“三乱”和其他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企业、个人和其他部门依照第十三、十四条提出的报告或移送的材料,应当在接到报告后或收到移送材料30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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