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规定
(2003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桂林市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摊派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本规定所称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以下简称“三乱”)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款项目、检查、督查和抽查等事项。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索要赞助、资助、捐赠和强迫集资。
(二)严禁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以及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
(三)严禁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有偿服务,向企业强拉广告。
(四)严禁违背企业意愿要求征订各类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资料等。
(五)严禁违背企业意愿要求参加属于自愿参加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学术研讨、展销、非相关的培训、考核、考察等活动。
(六)严禁违反国家规定要求企业增设部门或安置人员。
(七)严禁要求企业报销费用,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各种活动。
(八)严禁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通过中介组织、协会或下属机构对企业进行强制收费。
(九)严禁以评比、评优、达标、会议、宣传等活动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评审、鉴定、认证、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十一)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罚款和以创收为目的的罚款,规定罚款指标。
(十二)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加大检查频率或者借检查之机收取不合法费用和损害企业权益等。
(十三)严禁其他损害企业权益和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