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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非星级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

桂林市非星级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2003〕21号 2003年3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星级饭店的管理。提升非星级饭店的硬件设施,提高住宿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星级饭店是指在本城市区域内尚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饭店、酒店、旅社、疗养院、度假村、招待所、家庭旅馆等。
  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的非星级饭店,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非星级饭店分别由纳税所在地的城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市经贸委负责对各城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市、区两级旅游、公安、工商、文化、卫生、计划、技术监督、环保、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城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非星级饭店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星级饭店经营者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在开业前将有关资料报所属城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变更主管部门,合并、分立、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业或歇业,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续后,应于当天内报所属城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非星级饭店行业协会属同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受市经贸委的指导。
  第七条 在非星级饭店从事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应依照国家劳动准入的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人员应接受岗位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从业能力。
  第八条 非星级饭店需参加星级评定的,按有关规定报星级评定机构审定。
  第九条 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星级饭店实行安全、消防、卫生、环保、文化娱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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