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营药品品种规格达3000种以上;
3、营业场所配备药师(或中药师);
4、从业人员10名以上。
(三)丙级店:
1、营业场所面积59平方米以下;
2、所营药品品种规格3000种以下;
3、营业场所配备从业药师或药士;
4、从业人员9名以下。
各药店按以上标准申报,各项指标均达标方能评为相应等级。等级评定的程序为:
(一)药店向药监部门申报;
(二)药监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并做现场检查;
(三)符合相应条件的,定为相应等级,由市药监局授予标识牌挂于药店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便于社会监督。
新开办的药店必须向药监部门申报等级评定。药店在变更营业场所或面积、变更法人代表、歇业或停业后重新开业等情况下,均需重新申报核定药店等级。药店的等级反映的是经营规模、基础设施和人员条件等相对稳定的状况,一般每两年重新评定一次,对达不到相应指标的药店,要降至相应等级。市药监局可根据我市药品零售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对上述等级标准进行调整。
二、星级管理
在评定等级的基础上,对所有药店实行星级管理。根据药店是否达到以下条件授予相应的星级(设五个星级)。
(一)一星:证照齐全并按规定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制定有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并有效实施者,授予一颗星;
(二)二星:在获得一颗星的基础上,实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通过药监部门验收的,授予两颗星;
(三)三星:在获得两颗星的基础上,通过国家(gps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授予三颗星;
(四)四星:在获得三颗星的基础上,营业场所安装空调设备并正常使用,实行24小时营业服务,增加送药上门、代客煎药、保健咨询等额外服务项目的,授予四颗星;
(五)五星:在获得四颗星的基础上,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也未受到重要的质量投诉和服务投诉者,授予五颗星。
药店的星级由市药监局根据药店的经营管理情况评定授予,一般每年评定一次,不采取申报的办法。星级评定采用评分制,评分标准由市药监局根据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指标另行制定。药店在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经营场所或经营面积、歇业或停业后重新开业时。市药监局应组织对其进行星级评定,重新授予相应的星级。药店如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有关经营管理和质量信誉方面的荣誉称号时,可增加一颗星;如出现质量事故或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药监局将根据情况取消相应的星级,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药店的星级反映的是经营行为、管理水平和所营药品质量状况等动态指标。对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获得五颗星的药店,由市“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放心药工程’示范店荣誉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表彰;对连续两年仅获得两颗星以下(含两星)的药店,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三、监督和行业自律
“放心药工程”采取监督与自律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