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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通知

  一、奶牛饲养环节及生鲜奶生产环节的要求
  (一)从事奶牛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得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发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挤奶人员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
  (二)养殖场、个体养殖户必须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三)建立奶牛档案、实行异地准入审批制,发展、扶持“公司十农产”规模养殖,建立无公害牛场示范基地。
  (四)加强奶牛疫病检测工作,实行凭《布氏杆菌病、结核病检测合格证》供奶制度。严格执行《奶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确保奶牛群体健康。
  (五)在奶牛饲养过程中,杜绝违禁药品进入生产环节,确保鲜奶质量卫生安全。
  (六)养殖场、个人养殖户应采用机械化挤奶,就地冷却,封闭运输。贮奶罐、挤奶机使用前后要清洗消毒干净,按操作要求放置。牛奶出场时应先自检,不合格者不准出场。
  (七)售出的生鲜奶不准掺入水、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非乳物质。
  二、牛奶加工环节的要求
  (一)凡从事牛奶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锅炉使用登记证》等有关证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个人《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未取得上述所列证照的不得从事牛奶加工生产活动。
  (二)乳品加工企业收购鲜奶的奶源基地必须持有动物防疫部门发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奶牛布氏杆菌病、结核病检测合格证》,并经动物防疫部门确认为非w病疫区。
  (三)奶牛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品厂卫生规范》(gbl2693-90)和卫生部《乳与乳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牛奶加工技术规范》。
  (四)严格执行凭动物防疫部门发给的<布氏杆菌病、结核病检测合格证>收购鲜奶的制度。
  (五)原料乳应采用机械化挤奶,管道输送。原料乳中农药残留、抗生素、重金属及黄曲霉素含量应符合w5045规定。消毒牛奶(纯牛奶)交乳方和收乳方不准掺入水、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非乳物质。
  (六)加工单位收购生鲜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严格检查验收,不得收购污染奶、掺杂掺假奶。
  (七)牛奶加工企业必须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标签应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备案。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销售环节的要求
  (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个人《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才能从事牛奶销售活动。
  (二)凡销售的牛奶必须有包装,其标签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
  (三)实行牛奶制品进货索证制度。牛奶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办理《卫生许可证》,只能向生产证照齐备的生产、加工企业采购牛奶,并索取当日进货凭证和当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备案。
  (四)经营者或生产企业向餐饮、团体伙食单位供应牛奶的应出具销售凭证和当批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者也应当索取销售凭证和当批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备查。
  (五)禁止上市销售生奶、散装奶和无证加工的包装奶,禁止出售过期奶、变质奶、污染奶和掺杂假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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