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米粉生产和管理知识培训,并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发给学习培训证书。
二、对米粉销售的要求
(一)米粉经营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销售的米粉制品实行进货索证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米粉经营户、经营米粉的餐饮店、团体伙食单位只能向生产证照齐备的生产企业采购米粉制品,并向该供货厂家索取当日进货的货物销售统一票据,做到货单同行,票据凭证当载明供货和购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开票时间,并加盖生产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印章 保存备查。
(二)实行米粉制品挂牌销售亮证的经营制度。米粉经营户、经营米粉的餐饮店、团体伙食单位必须挂牌标明所销售米粉的来源、厂家电话及米粉生产厂家的星级状况,并同时出示每日进货的票据,对消费者亮证经营,自觉接受市民监督。
(三)对拒不执行进货索证制度、挂牌销售亮证经营制度者,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三、监督和行业自律
(一)按“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主办者应首先负起对在本市场上经营米粉的行为进行管理的责任,并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如市场主办者未尽监督职责,导致经营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二)流通、工商、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米粉生产及经营户、餐饮店和团体伙食单位米粉经营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定期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对抽查不合格者,在媒体进行曝光并责令其整改。具体分工与职责:
1、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放心米粉工程”的总体协调和米粉经营的行业管理;
2、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米粉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并负责对米粉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3、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米粉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米粉产品的质量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5、环保部门负责米粉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管理和污染源控制,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树立“放心食品”品牌,通过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群众满意度高、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均合格、得到消费者喜爱的生产厂家,由市“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放心米粉”星级生产单位、“放心米粉”星级供应点标志牌。
(四)由流通主管部门指导米粉生产经营企业(户)成立米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抓好米粉“放心工程”建设。
南宁市商业贸易局
南宁市卫生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宁市环保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3:
南宁市“放心奶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鲜奶及奶制品的卫生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合法经营者的权利,促进牛奶生产加工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奶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