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米粉生产的要求
(一)凡从事米粉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使用锅炉设施的还应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等有关证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未取得上述证照的,不得从事米粉生产活动。
(二)凡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米粉生产的厂家或个人,都必须严格贯彻《
食品卫生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并按自治区《米粉制品卫生标准》(db45/19-2000)和《米粉制品开业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db45/t20-2000)以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其主要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
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营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门面有明显的字号牌匾。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地、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生产车间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墙面要贴瓷砖,地面和天面应为光滑、不透水材料制成,且易清洁,不脱落。生产场所必须建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和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的地区。厂房周围30米内不应有开放式公共厕所、垃圾站(场)、污水池、粪坑粪堆等。生产和生活区分开,加工车间进人处应有洗手池、鞋靴消毒池,车间内设有更衣室等。
2、生产设备设施的要求
有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设施,如生产设备、加热设备、包装运输设备等。包装容器应采用食品用塑料或木器、竹器、不锈钢等易清洁的材料制品,包装容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加工生产场地应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成品的设施及清洗消毒包装容器的设施。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消毒采用的洗涤剂、洗涤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和gb14930.2)的规定。热能供应系统应符合安全指标。污水及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生产经营使用的计量器具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防蝇、防鼠、防虫、防尘以及处理垃圾的措施和设施。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3、原料与辅料的要求
大米具有正常大米的色泽及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须符合(gb2760)的规定,严禁使用吊白块等。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都要达到要求。
4、成品包装、贮存和运输卫生的要求
成品验收合格后方能包装。包装容器应有明显的食品标记,标明:品名、规格、毛重、净重、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并定期清洗消毒。运输过程应有防蝇、防尘、防晒措施。米粉制品不得敞开运输,保证成品安全卫生。
5、生产企业向米粉经营户、餐饮、团体伙食单位供应米粉制品时,应出具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留底备查。
(三)2003年上半年,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商贸流通等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标准对现有生产加工米粉经营企业(户)重新进行核查验证。检查合格的,给予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准其继续生产;不合格者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户)按要求整改后。向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申请复查,合格的给予发放相关证照,报市“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吊销其证照。
(四)严厉打击使用劣质陈年大米及添加过量或不符合gb2760规定的食用添加剂等违规超标生产行为,确保米粉的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