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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通知

  (二)实行肉品凭证上市制度。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具有“二章、二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实行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宾馆、饭店、食堂以及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所使用的肉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采购时,明确记载采购肉品的时间、数量、渠道,以备查验。
  (四)严格检查上市肉品的检疫检验证明手续和进货渠道.一旦发现有经营私宰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监督与行业自律
  (一)畜牧、流通、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畜禽养殖、屠宰及畜禽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场)畜禽及畜禽产品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及疫病的检疫、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饭店、食堂、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采购、使用肉品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二)牲畜养殖、屠宰及牲畜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要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树立“放心食品”品牌,对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消费者满意程度高,产品质量抽检均合格的养殖、屠宰企业和不销售私宰肉品的零售摊点,由市“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放心肉”星级生产单位、“放心肉”星级供应点标志牌。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放心肉”星级生产单位和“放心肉”星级供应点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立即取消“放心肉”星级生产单位和“放心肉”星级供应点的资格,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由商贸流通、畜牧等部门指导牲畜养殖、屠宰及牲畜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构建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共同搞好“放心肉工程”建设。

南宁市商业贸易局
南宁市农业局
南宁市工商局
南宁市卫生局
南宁市质监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南宁市“放心米粉工程”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米粉市场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及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贯彻落实好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印发广西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经贸商贸[2002]65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自治区《米粉制品卫生标准》(db345/19-2000)和《米粉制品开业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db45/t20-2000),让群众吃上“放心米粉”,力争到2003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我市米粉产品“无害化”,市民消费“放心化”,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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