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养殖过程中,按照《
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对畜禽特定疫病进行强制免疫。仔猪在w病首免、猪瘟二免。牛、羊在w病免疫后统一在左耳上钳封耳标。
(三)畜禽出栏时,须经动物检疫员到场检疫,检疫合格,并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出栏。
(四)建立生猪防疫档案管理制度,对本市主要生猪生产基地进行无公害登记管理,对外来生猪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五)严厉打击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的违法行为。
二、屠宰环节的要求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屠宰厂一(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储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s0317-200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269-90)及《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南府发[2002]95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与分割车间和病、死家畜无害化处理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屠宰车间设备应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分割车间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2、屠宰工艺流程设置应按待宰、冲淋、致昏、放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或剥皮)、胴体加工顺序设置。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规定。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和屠宰工人。
4、经审查,取得定点屠宰资格,依法向畜牧、卫生、工商及环保部门申领到《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定点屠宰厂(场),方可开展牲畜屠宰经营活动。
(二)屠宰的牲畜凭免疫标识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三)畜牧部门对进厂(场)的生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抽样检测,开展监控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盐酸克仑特罗残留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盐酸克仑特罗残留的生猪产地进行通报,并禁止入厂(场)屠宰。
(四)畜牧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对屠宰的牲畜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畜牧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全国统一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方能出厂。
(五)加大打击私宰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杜绝私宰现象。
三、销售环节的要求
(一)肉品零售商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部门核发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才能从事肉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