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 分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 对候选人、 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和复评。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 会对各评审委员 会推荐的候选人、 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获奖人员和项目, 应当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 30 万元。 自然科学奖奖金 3 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 10 万元, 二等奖 5 万元,三等奖 2 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 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 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巴彦淖尔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