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奖励在知识创新中, 阐明自然现象、 特征和规律,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并得到市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 新中 取得了 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㈠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㈡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㈢在引进技术、 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㈣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每次奖励 2 人, 如果参选市级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时空缺。 自然科学奖每两年奖励 1 次, 不设定等级, 每次奖励不超过 5 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奖励 1 次, 分设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3 个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 数不超过 15 项。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㈠旗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 农管局;
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㈢高等院校。
第十二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自 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
㈠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㈡旗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开发区、 农管局;
㈢高等院校;
㈣经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㈠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㈡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四条 未直接参与 科学实验、 技术开发的人员 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