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推动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巴彦淖尔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和《自 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 重点跨越、 支撑发展、 引领未来” 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评审、 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负责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由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 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11 人的专家、 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等级设置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㈠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㈡自然科学奖;
㈢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在知识创新中, 获得了 系列或者重大发现, 得到市内外科学界公认; 或者在技术创新中, 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