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在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Ⅳ级气象灾害(小灾)时,有关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决定启动旗县市区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有关旗县市区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 应急响应
4.2.1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1)Ⅳ级响应
旗县(市)气象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四级启动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旗县(市)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②旗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进行会商,并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③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旗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等工作;
④旗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⑤旗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旗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2)Ⅲ级响应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三级响应命令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指挥部的安排,迅速行动,全力做好应对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和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市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旗县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进行会商,并根据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较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③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④灾害发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⑤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较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⑦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⑧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⑨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较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3)Ⅱ级响应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二级响应命令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指挥部的安排,迅速行动,全力做好应对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和旗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