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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继续租赁的,须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一个月内,共同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填写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文本,经审核后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手续时,须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书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件及租赁契约或者合同;

  (二)外地在鞍人员租房,须持公安机关签发《临时居住证》。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五)属违章建筑的;

  (六)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座落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情况;

  (三)房屋用途、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转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且延期超过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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