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报告。
市和各地区防火办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坚持24小时值班,层层落实责任制。发生森林火灾后,最先发现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办报告。防火办在接到报告的同时,要按照本地区的扑火预案积极组织扑救。各地区防火办在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应及时上报市防火办。
(1)发生在与外市、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内的森林火灾;
(3)危及村屯、厂矿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危及面积较大(超过10公顷)或持续3个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里统一调动或增援的森林火灾。
市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及市应急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省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值班电话:12119。
4.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次生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市政府在组织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请求省防火办调动扑救力量。
Ⅱ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次生林,以及发生距市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等5种火情之一时,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3个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前指”。如8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市级“前指”要组建到位并现场指挥。
4.2扑火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的原则,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的原则,“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3火场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下级“前指”必须执行上级“前指”的命令,上级“前指”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前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