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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修改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34号)


各区二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适应范围
  1.3基本原则
  1.4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2.2职责任务
  3.预防、预报、监测和报告
  3.1预防
  3.2预报
  3.3监测
  3.4报告
  4.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4.2扑火原则
  4.3火场指挥
  4.4扑火安全
  4.5扑火力量组织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4.8火场验收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后备力量保障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培训
  6.5通讯保障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市政府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预案。

  1.2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3基本原则。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组织、早扑救”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提高警惕,加强监控,防止森林火灾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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