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的设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从事房地产、施工设计、资产评估等资质管理的行业,经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后,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跨区、县开展业务的,可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不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七、政府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不准向企业乱摊派。不得通过向企业拉广告、推销书刊和音像制品、拉赞助、要捐赠、乱集资等形式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违反本通知规定对企业实施摊派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八、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向企业乱收费;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变为本部门所属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而收取咨询、信息、检测等费用;对股份制企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监管费、管理费。
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向企业收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并实行一证一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收费制度。
市物价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重新核准收费项目,从低核定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的有偿服务费和手续费。
九、禁止对企业滥施处罚。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企业违反行政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确实需要处罚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备案。
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年的执法检查计划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拟对企业进行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遇有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拟对同一个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的,企业可以建议合并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应予准许,并以先提出检查的一个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以避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