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行政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1997年1月24日 津政发〔1997〕第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办事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企业办事难和负担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转变职能,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政府各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审批,要坚持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要公开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和审批程序,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服务。凡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都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部门内部的审批环节,要采取“一条龙”、“一站式”审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三、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规定审批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自行增加审批条件、延长审批时限,已擅自增加或延长的,要立即取消或纠正。
四、政府各部门不得利用审批权力,要求企业到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或购买其指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不得指定施工单位或其他类似行为。
五、以公司形式设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照前审批手续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企业经营的业务中有按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可在企业登记后再办理有关审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