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关于关联方利息支出执行问题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注册资本是指纳税人营业执照记载的资金数额,而不是纳税人“实收资本”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数额。
十八、关于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支付过户费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过户费,应增加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收取和支付价款的计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交换,收到被拆迁户缴纳的房价款(新房价款与旧房评估价之间的差额),应视同预收款按规定的预计毛利润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与被拆迁户(单位和个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不以旧房换新房),可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金额,以及被拆迁户(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或被拆迁户(个人)出具的签字证明材料作为开发产品成本,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十、关于定率征收纳税人的计税问题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其应付未付的3年以上应付账款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其从存在税率差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需要补税的,应还原为税前投资收益,再并入其当期发生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在被投资方已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缴。
二十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计税问题
对劳务派遣公司派出人员到用人单位,在确定计税人数时,以派出人员与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来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计税人数。
二十二、关于乡镇企业减税问题
对税务机关在检查乡镇企业过程中查增的所得额,不能享受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10%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