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中间取得第一笔收入,其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可从次年开始,分3年按规定的标准结转扣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允许其当年按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应比例进行扣除。
十三、关于投资公司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投资公司实现的投资收益(包括按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扣除限额时,可以作为计提依据。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分别为:
(一)业务招待费: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扣除比例为5‰;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比例为3‰。
(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5‰。
(三)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
十四、关于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的扣除问题
(一)冬季取暖费的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凭合法票据准予扣除。但企业以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名义发放的现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承包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以承包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上缴的承包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十六、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4月30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对纳税人将年度发生的成本、期间费用挂账形成的潜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业年度内购买的存货(原材料、产品、商品等),没有取得合法票据,企业按预估成本结转的,其预估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取得票据后,在取得票据的年度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