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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2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会经费计提基数问题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扣除。

  (二)工会向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征收的工会筹备金,比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三)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和扣除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 6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按2.5%执行。纳税人按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三、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资金占用费,比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提取但未支付的资金占用率不得扣除。

  (二)关联方借入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超过部分的资金占用费,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准予在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扣除。

  四、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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