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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失效]

  十三、关于购销费用包干的审批权限问题企业实行购销费用包干或其他费用包干的,其审批权限均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

  十四、关于新认定的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免税的执行时间问题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被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日起,其生产经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从被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月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期限以其被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后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月份为准。

  十五、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中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各地对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审批的减免税企业,如果其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尚未满,今后在审批时可仍按上述政策执行。对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下发后新办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减免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关于分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问题

  (一)分公司如果具备独立纳税条件,则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集团公司(总公司)将其经发改委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委托给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实施,只要分公司(子公司)符合独立纳税条件的,可以享受利用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抵免所得税的数额为分公司(子公司)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

  十七、关于实行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全部或部分被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应以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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