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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失效]


  (一)酒厂直接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二)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摊,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三)对于经营酒类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关于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高层建筑遮阳费等,凡不能取得正式发票、收据或协议的,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八、关于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视同财产损失,按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后准予扣除。

  九、关于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的计提基数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规定比例的,可据实扣除。这里所指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收到的预收款收入可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基数,待以后年度项目竣工预收款转作收入时,在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扣除限额时作相应调减。

  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 应付账款" 科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工程保修期较长,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其职工人数的计算问题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一般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如果企业临时人员较多,且临时人员大多为季节性用工人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可以按实际在岗月份分别计算,然后累计相加。同时,必须有纳税人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否则在计税时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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