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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59号 2004年12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主管地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同时,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三、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执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以原值减去残值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上,其按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纳税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确定。按应付工资总额与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差额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分别按工资总额4% 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实际缴纳数额超过4% 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纳税人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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