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七)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八)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评定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一)填写省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入选机构名单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四)对审定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发证书,通知申报者领取;对审定未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将未通过理由告知申报者,并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第七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务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一经发现,将清出节能服务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与节能改造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工程投资金额或项目节能量,出具虚假报告。
(三)出现较严重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等问题。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
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可自愿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后,在各自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服务公司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