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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维护费)。

  第三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维护费的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除外)。

  第四条 中央、省驻威的电力(含电建)、银行、保险、电信、高速公路、烟草、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等行业的主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本市内建筑、安装、运输等流动性企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市外进入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装等流动性施工企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其经营、劳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第六条 河道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0.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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