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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0]7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和促进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综合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人员。

  第三条 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兼顾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试行意见所称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以下统称为工伤)的人员中,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对象。

  第五条 本试行意见所称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是指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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