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聘任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解聘。解聘是指聘任双方解除聘约的行为。经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离岗者,聘约从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
(一)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任单位可以解聘:
1、不能按聘约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的;
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解聘申请:
1、聘任单位不能履行聘约;
2、本人工作、生活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履行聘约;
3、聘任岗位职务确系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作用;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合理流动。
四、聘任程序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各类岗位职务,应按其管理层次,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聘任。
聘任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任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聘任办法;
(二)聘任单位公布拟聘岗位及职责、权力、待遇、聘任条件;
(三)聘任单位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双向选择;
(四)聘任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确定;低职高聘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市直属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要经过区、市、县人事局批准;
(五)聘任单位公布聘任结果,履行聘任手续。
五、聘任期限
(一)聘期一般为1~3年,低职高聘人员的聘期不得超过3年,且只能高聘一次。
(二)办理了调出或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聘约从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经批准延期离退休人员,聘期不得超过延长期。
六、聘任待遇
(一)同级聘任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的工资待遇。高职低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低聘职务的工资待遇。聘任期满后,按新聘职务重新确定待遇。
(三)经聘任单位同意暂时离岗的人员,其待遇由聘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七、聘任管理
(一)聘任单位应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有关聘任材料应进入相应的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