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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3、聘任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解聘。解聘是指聘任双方解除聘约的行为。经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离岗者,聘约从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
  (一)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任单位可以解聘:
  1、不能按聘约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的;
  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解聘申请:
  1、聘任单位不能履行聘约;
  2、本人工作、生活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履行聘约;
  3、聘任岗位职务确系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作用;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合理流动。
  四、聘任程序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各类岗位职务,应按其管理层次,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聘任。
  聘任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任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聘任办法;
  (二)聘任单位公布拟聘岗位及职责、权力、待遇、聘任条件;
  (三)聘任单位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双向选择;
  (四)聘任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确定;低职高聘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市直属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要经过区、市、县人事局批准;
  (五)聘任单位公布聘任结果,履行聘任手续。
  五、聘任期限
  (一)聘期一般为1~3年,低职高聘人员的聘期不得超过3年,且只能高聘一次。
  (二)办理了调出或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聘约从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经批准延期离退休人员,聘期不得超过延长期。
  六、聘任待遇
  (一)同级聘任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的工资待遇。高职低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低聘职务的工资待遇。聘任期满后,按新聘职务重新确定待遇。
  (三)经聘任单位同意暂时离岗的人员,其待遇由聘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七、聘任管理
  (一)聘任单位应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有关聘任材料应进入相应的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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