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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

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人发〔1997〕25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任原则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在编制定员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二、聘任条件。聘任包括同级聘任、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一)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任职资格层次一致。
  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标准;
  4、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
  (二)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表现突出,确属出类拔萃,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
  2、水平能力明显高于具有同级聘任资格的应聘人员;
  3、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三)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
  1、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的;
  2、经聘任单位审定,因水平能力和岗位数额所限,不能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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