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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要定期向董事会和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七章 变更、补亏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职工)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各方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亏损,应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程序弥补。

  第三十九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偿工作。清偿债务的顺序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办理。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一、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如不能足额偿还优先股股利时,按优先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财产,首先用于原企业职工失业、养老救济以及重新就业等事项,余下部分也可以直接分配给职工。

  第四十条 企业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批准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其核准后,公告企业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以及依本办法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十二条 乡以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系统可按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体改委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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