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八、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九、审议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企业规章制度方案;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一般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任期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厂长(或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厂长(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
五、监事(或执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企业规模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职权由股东(职工)大会行使,其有关职责可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一名执行监事负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厂长或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职工)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企业股权凭证。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厂长(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提出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
三、提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提出企业规章制度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任免副厂长或副经理(不含会计主管人员);
七、决定企业副厂长(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