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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八、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九、审议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企业规章制度方案;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一般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任期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厂长(或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厂长(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

  五、监事(或执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企业规模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职权由股东(职工)大会行使,其有关职责可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一名执行监事负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厂长或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职工)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企业股权凭证。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厂长(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提出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

  三、提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提出企业规章制度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任免副厂长或副经理(不含会计主管人员);

  七、决定企业副厂长(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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