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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参加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制,股东(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行使"两会"职能;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职工)大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选聘和解聘包括厂长(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六、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七、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批准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企业规章制度方案;

  九、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职工)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一般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职工)大会职权。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任期及职责范围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并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企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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