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参加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制,股东(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行使"两会"职能;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职工)大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选聘和解聘包括厂长(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六、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七、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批准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企业规章制度方案;
九、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职工)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一般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职工)大会职权。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任期及职责范围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并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企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