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股东不得中途抽回股份,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这些职工持有的股份可按《企业章程》规定,在企业内部转让或由企业用公积金收购,收购的股权经股东(职工)大会同意可转让给新职工。但企业在宣布解散、被依法撤消、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前六个月,除因死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外,企业应停止收购职工的股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向持股单位、持股职工签发记名股权凭证作为股东的产权证明及分红依据,不发行股票。职工在职期间其个人股不得转让,按《企业章程》规定在企业内部转让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应在税后弥补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等。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25%。
三、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劳动分红。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有功的人员,按职工贡献和责任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章程规定。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其中国家股股利首先用于补充转制前企业在册离退休职工保险费用的不足,其次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可用于增加国家股股份或留在企业有偿使用。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集体股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股东(职工)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二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后,凡继续承担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