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设置普通股,也可设置优先股。优先股原则上不参与企业管理,其股利需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企业章程可对优先股的其他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不同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国家股。
一、职工个人股。指职工个人以资金、技术等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只设个人股。
二、职工集体股。指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划归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改组后的股东(职工)大会管理。
有条件的企业,经股东(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可将职工集体股的一部分名义量化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只作为分红的依据。
三、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联合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法人股可为优先股也可为普通股。经股东(职工)大会同意,可以优先股的形式吸收投资单位职工参股。
四、国家股。指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相应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持有。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也可吸收国家的直接投入,增设国家股。国家股可为优先股也可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如果不设国家股,国有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由本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一次性出资购买;不能一次性全部购买,其余下的部分可以由本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分期购买;也可以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给全体职工。出售、租赁收入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一部分返回企业作为原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含保险费用)补充基金,余下部分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第十九条 企业可根据股权设置确定各种股权在总股份中的合理比例。企业的职工应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企业应规定每个职工认购股份数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临时用工是否持有企业股份,由股东(职工)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