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须注明"股份合作制".
企业名称变更时不能称为公司,但原企业名称已称作公司的,可保留"公司"字样。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一条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清查企业的财产,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财务处理,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产权,原企业未清偿的债务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承担。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一、凡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除有明确产权归属以外的部分,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
三、难以明确其投资主体的和接受无偿资助或捐赠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
四、国家为扶持集体企业发展,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及税前还贷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纳税义务的免除,减免税及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除国家事先明确约定作为国家投入的或国家法律、法规今后有新的规定的以外,归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新的免税资金计入集体企业盈余公积金。
五、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六、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原投资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其原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 原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原应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结余、工资储备基金,可转入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原企业职工范围内,继续用作支付职工的奖金、工资或折成个人股股份投入企业。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十五条 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作价入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