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
第七条 设立新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有3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发起,以合资合劳形式组成。发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发起人协议书;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原有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申请,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区(县)、局批准,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的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主管委(办)批准。报批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五、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归属证明,集体企业只报送验资确认书(占用国有资产的应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六、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原有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九条 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厂长(或经理)具有约束力。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以及股权设置,股份在企业内转让的规则;
四、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
五、收益分配;
六、企业领导体制、组织管理体制的设立、职责及议事规则;
七、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