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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5]37号)


发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市国有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组和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经济的某些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

  一、职工原则上应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结合。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社会法人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二、企业财产由出资方实行按份所有,属于职工集体拥有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并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实行民主管理,表决企业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五、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作为公共积累。

  六、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集体积累、自主分配。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出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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