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7〕142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确认福利企业资格。今后福利企业资格统一由各市、州、地民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规定执行。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内容)。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还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25%以上(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并就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核,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