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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意见的通知[失效]


  5、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经理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济责任,职工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对企业经营的奖惩政策,应在国有资产授权责任书中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位。

  6、企业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一是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利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二是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会报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是企业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向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事前备案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四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年收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处理实行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1、企业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分离出来后,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公司的关系。原企业自身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企业承担;企业失业、养老保险统筹直接开户,原承担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责任与公司协议解决;原企业人员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安置;各区商委和企业原所隶属公司要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尽力减轻企业债权债务和人员的负担。

  2、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对历史遗留的呆坏帐及其他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盘实资产存量。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的,按零值计算: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实无法收回,并已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坏帐条件的,按零值计算,予以核销。对资产评估中核销的应收帐款,该部分债权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建立备查帐单独反映和督收,收回的帐款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入,其中80%的收入用于结构调整,20%的收入可作为奖励,发放给具体承办催收人员。按应收帐款的处置原则,同时对企业3年以上和3年以内的应付款进行清理,对清理后不需偿还的应付款应当进行核销,相应增加企业资产净值。

  三、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放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区属国有商业企业和区属国有商业控股企业;

  2、企业主要领导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有进一步放开的要求;

  3、企业债权、债务清晰,职工能基本得到安置;

  4、企业经营基础比较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放开后能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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