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决策权。企业有权以税后利润、实物、网点使用权、字号、牌匾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也可以向境外投资或开办企业。
3、改制、重组决策权。企业按照本企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改制形式及重组方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改制或重组。
4、资产处置权。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固定资产自主决定出租或抵押。网点的有偿转让需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5、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自主决定招工数量、自主决定用工形式。
6、人事管理权。企业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确定编制,聘任或解聘各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内设置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干预。
7、分配自主权。企业以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办法。企业有权选择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定薪的工资分配办法。
8、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鉴定、考核,有权向市或区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摊派、检查、评比等行为。
(二)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1、企业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中独立出来,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级别,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2、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按照目前的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投资关系,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为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要将国有资产授权给企业经营并制定授权经营责任书,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3、有关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强化服务功能。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和保护企业经营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以各种理由对企业进行摊派、评比和检查。
4、改革企业领导干部任免方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改制后国有控股(独资)公司,原则上都要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董事长人选,由区委商工委、区商委或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部门任命;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的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竞聘产生。其他的管理人员一律由企业聘任。原企业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存入档案,政治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