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72号)
名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从对企业的微观管理转到搞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为增强企业活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建立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二)坚持按市场规则运作的原则。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清理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市场规则,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则,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充分调动、发挥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把企业应有的权利都交还企业。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享有下列经营自主权:
1、经营决策权。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自主作出经营决策,自行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指定的进货渠道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