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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规范意见的通知


  五、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股权出质登记质权人为外国(地区)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交的文件应当为中文文件,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文件的应要求申请人制作中文文件,除外国(地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外,其他文件均不得以中文翻译件代替。

  七、出质人与质权人提交的质权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出质股权的数量、价值、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合同中不完全具备以上内容的应要求出质人与质权人补正。

  八、股权出质行为的出质人在其所持有公司股权总量的范围内可以向一个或多个质权人出质股权,但出质股权总和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同一质权合同的办理一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属于不同的质权合同的分别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九、股权出质登记档案应当单独立卷,与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一并入档,公司迁移登记机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与股权出质登记档案同时迁移,公司迁入登记机关在迁入登记办理完结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交回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并按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向出质人和质权人核发新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十、股权出质登记部门核准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加盖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并编制质权登记编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文本格式。

  质权登记编号规则为出质股权指向公司的“注册号”加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三位顺序号”。例如:某出质人将其持有甲公司20%股权出质给质权人,这是甲公司第二次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甲公司的注册号为“610100400002573”,此次股权出质登记的“质权登记编号”应为“61010040000257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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