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规范意见的通知
(西工商处发〔2008〕145号)
各工商分局、各县工商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已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规范意见
为准确执行国家工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的办理部门。受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委托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部门,可以办理受委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并应在股权出质登记办理完结当日将股权出质登记情况上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部门。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可以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与本《规范意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暂不适用本《规范意见》。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部门批准,审批部门批准后由股权出质登记部门办理相关股权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按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要求,股权出质登记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股权出资登记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市工商局外资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编制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登记薄,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各被委托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登记情况建立股权出质登记薄,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