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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8〕79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以下标准: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一、 农、林、牧、渔业3-10
二、制造业7 -1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6-15
四、交通运输业 
  (一)客运 7-15
  (二)货运9-15
五、建筑业12-20
六、饮食业 8-25
七、娱乐业25-30
八、其他行业  
(一)煤炭开采业25-30
(二)房地产业25-30
(三)黄金开采30
(四)其它行业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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