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黔国税发[2005]112号 2005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前款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