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使用管理的通知
(杭劳社计财[2004]85号、杭财社[2004]230号)
各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促进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帮扶困难群体长效工作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技术水平,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实现再就业,根据《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杭劳社就[2003]320号、杭财社[2003]l069号、杭国税所[2003]第824号)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培训后的技能鉴定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培训后技能鉴定补助对象和范围
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外)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凡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后均可免费享受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证书工本费。
二、技能鉴定补助的办法和标准
杭州市属各鉴定站(所)在为持《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后按标准和程序申报鉴定补贴。
技能鉴定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03]15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在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余部分费用由各鉴定站(所)承担。证书工本费按每人10元标准在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贴。
三、申请再就业技能鉴定补助费需提供的材料
杭州市属各鉴定站(所)为持《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向市申请鉴定费用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经鉴定后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2、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发证名册;(要求电脑生成)
3、鉴定人员身份证和就业援助证复印件;
4、免费技能鉴定学员清册表;(注明就业援助证编号和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