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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报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随时上报。原登记机关将查处情况在企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

  县级局在对企业建立经济户口的同时,要要求企业确定至少一名联络员,以便保证工商机关与企业进行联系。联络员的基本情况要在经济户口中予以登记,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更换、补齐。

  (二)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实施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标准按国家总局的要求执行。

  (三)建立企业预警警示制度

  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警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提出制止违法行为的意见,令其限期改正。警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给予预警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建立工商所外资专管员制度

  受县级工商局委托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工商所,应当配备专管人员,其专管人员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县级局确认其上岗资格,并在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类别”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字样。

  四、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的要求,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观念,创新制度,改进管理,营造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为避免对企业正常业务造成影响,要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入户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对企业进行入户检查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直接与企业联络员联系,必要时方可邀见法定代表人。

  (二)严格依法行政,坚持行政处罚要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把握处罚幅度,做到宽严相济。要坚持多帮扶、多教育,少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要免于行政处罚;对于社会危害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定要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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