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信息:登记机关、姓名、性别、职务、国别、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等情况。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内容:登记机关、名称、驻在地址、首席代表、从业人员(雇员)、业务范围、派出企业名称、派出企业地址、设立日期、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限、注册号、电话号码等登记事项,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况。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基本信息:登记机关、姓名、性别、职务、国别、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等情况。
2、提供企业登记资料的途径和时限
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料由省局传递给各市局,市局复制留存一份后,再将以上资料传递给各县级局。被授权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料,由市局直接传递给县级局。
省局向市局传递企业登记注册资料的时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天;市局向县级局传递的时限为收到省局资料后最长不超过10天。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料传递给县级局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10天。
3、传递企业登记资料方式
登记注册资料采取书式档案卡片传递和网络传递两种方式。书式档案卡片内容应包含前面“企业登记资料内容”中所列的基本登记注册信息。网络传递内容应包含企业登记注册数据库的基本信息。能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的,要在网上传递,各个环节的传递时限减半。
(三)县级局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档案
1、县级局务必于收到登记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后的10日内,走访企业,建立经济户口,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履行监管职责。已经实行市场巡查制的地方,可以将其纳入巡查范围,确保监管到位。
2、县级局要根据原登记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检、处罚等情况的监管档案,全面记载企业的经营情况。
(四)县级局将查处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原登记机关
上报基本信息内容应包含:处罚决定书文号、时间、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号、企业类型、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具体处罚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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