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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信息:登记机关、姓名、性别、职务、国别、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等情况。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内容:登记机关、名称、驻在地址、首席代表、从业人员(雇员)、业务范围、派出企业名称、派出企业地址、设立日期、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限、注册号、电话号码等登记事项,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况。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基本信息:登记机关、姓名、性别、职务、国别、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等情况。

  2、提供企业登记资料的途径和时限

  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料由省局传递给各市局,市局复制留存一份后,再将以上资料传递给各县级局。被授权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料,由市局直接传递给县级局。

  省局向市局传递企业登记注册资料的时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天;市局向县级局传递的时限为收到省局资料后最长不超过10天。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料传递给县级局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10天。

  3、传递企业登记资料方式

  登记注册资料采取书式档案卡片传递和网络传递两种方式。书式档案卡片内容应包含前面“企业登记资料内容”中所列的基本登记注册信息。网络传递内容应包含企业登记注册数据库的基本信息。能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的,要在网上传递,各个环节的传递时限减半。

  (三)县级局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档案

  1、县级局务必于收到登记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后的10日内,走访企业,建立经济户口,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履行监管职责。已经实行市场巡查制的地方,可以将其纳入巡查范围,确保监管到位。

  2、县级局要根据原登记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检、处罚等情况的监管档案,全面记载企业的经营情况。

  (四)县级局将查处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原登记机关

  上报基本信息内容应包含:处罚决定书文号、时间、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号、企业类型、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具体处罚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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